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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内江市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7/2/9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民革的组织基础,团结凝聚广大党员的智慧和力量,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依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做好基层组织发展工作

各基层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2009年《民革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发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中确定的发展范围吸收民革新党员,保持民革特色和优势。民革党员发展由民革内江市委全面负责。基层组织和党员个人可向民革内江市委推荐发展对象。经过民革党员的推荐或介绍,申请成为联系人,积极参加党派生活和参政活动,并尽量发挥自身能力和作用,经过一个时期的双向了解和选择,在时机成熟后,经组织允准,递交正式入党申请,并经层层审核,取得党籍。

    发展新党员流程

   (一)发展对象的确定
    1、支部联系到发展对象后,应根据发展要求对其年龄、学历、职称、身份等要素进行初审,合格的将对象本人出具的书面简历及时报送市委。党员个人联系到发展对象时,原则上向本支部推荐也可向其它支部和市委及市委领导推荐。市委办公室就发展对象向市委领导征求同意,并与市委统战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通知支部批准建立联系。对不宜作联系对象的,请各支部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2、对符合条件且已达到组织发展培养教育期的联系对象,由基层支部通知本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书,并将申请书报送市委,按发展新成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考察。
   (二)发展对象的考察
    3、考察主要由支部负责与区(县)委统战部联系联合进行,市委视需要可直接进行。考察方式主要是到对象单位中共党组织了解联系对象工作思想情况、征求意见,由对方填写《组织发展调查函》并加盖中共党组织公章并返回市委。考察应由两人以上进行。
    4、支部考察完毕后,对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到市委领发《入党申请表》供其填写。《入党申请表》为一式四份。要按填表要求逐栏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整洁,内容真实完整。
   (三)发展对象的审批
    5、支部收回已填写完备的入党申请表后,为发展对象落实两名入党介绍人,由介绍人妥善填写相关意见。两名入党介绍人都要签名。介绍人意见填写完备后及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同意的超过支部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6、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对通过的发展对象,支部负责人应在其《入党申请表》中“支部大会通过意见”栏内签署讨论意见和决定并加盖支部公章。填写完备后报市委。没通过的要给联系对象做好相应工作并向市委通报。
    7、市委将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提交市委主委会议或市委全委会议审批。
    8、市委主委会议或市委全委会议审批通过后,报民革省委组织处备案。
   (四)入党通知书的送达
    9、获准民革省委组织处备案后,由市委向新党员所在支部和新党员本人下达入党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支部及有关方面,并将一份入党申请表和入党通知书送达新党员单位知晓和存档。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九个环节要依次进行,不得颠倒。
    、加强基层组织制度建设

    建立理论知识学习教育制度。基层组织应将理论知识学习和思想作风改进作为长期任务,注重与民革党史党章、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等相结合,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关心帮助党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相结合,加快思想作风转变,创新理论知识学习教育方式,定期组织理论知识学习、交流与讨论,发挥理论知识引导教育功能,不断提升民革党员政治素养。

   (二)、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制度。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委主持下的集中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健全组织,履行职责,丰富活动。主委全面负责各项工作,传达、落实民革内江市委相关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带头履行民革职责,策划开展组织活动。副主委应明确组织发展、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祖统联谊等工作的分工,各司其职,协助主委做好各项工作。基层组织主副委分工应于换届或调整后30日内上报民革内江市委,未按要求上报的,须向民革内江市委提交书面说明。

   )、建立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基层组织应强化工作情况报告意识,推动年度工作计划、调研和年度总结等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30日前上报,工作计划需含调研课题、社会服务、学习活动等具体内容;工作总结应于每年1220日前上报。逾期未上报的,年终考评将降低等次,并由民革市委约谈基层组织负责人。

  )、建立基层组织经费管理制度。基层组织应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经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经费,如实记录经费收支情况,定期通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监督。党费全部作为支部经费使用,缴纳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有条件的支部可遵循合理、公平、统筹兼顾原则,经支部会议民主协商后,适当提高党费缴纳标准。

   (五)、建立党员服务和管理制度。基层组织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基本情况,关心党员的成长和进步,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解决党员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党员要积极主动参与组织生活,自觉缴纳党费,对无故多次不参加组织活动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党员因调动工作、学习、外出、务工经商、离退休以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基层组织应按规定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搞好基层组织活动,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

    要围绕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积极开展活动,努力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工作有重点,不断增强组织活动的计划性和目的性,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水平。各基层组织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6组织生活活动或会议),其中须含1次调研活动、1次民主生活会。组织活动要与民革参政议政、社会服务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党员各自的优势,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民革参政议政工作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扶贫帮困和卫生、科技、文化“三下乡”等活动,多做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实事通过开展活动不断提高基层组织的活力、吸引力和凝聚力。基层组织应积极主动参与民革内江市委或所在单位、所在区域中共基层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主动争取中共党组织的支持

    基层组织自觉接受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中共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基层组织要围绕所在单位、地区中共党组织的部署开展工作,利用行政隶属关系的便利条件,经常与所在单位、地区中共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通报支部情况,在主要活动、工作计划和人事安排等方面,要及时主动地向中共党组织征求意见,争取支持和帮助。

    全市各级基层组织要根据以上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基层实际,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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