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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分会章程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内江市扶贫开发协会同心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为内江市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民革党员、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部分社会爱心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分会严格按照《内江市扶贫开发协会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同时还必须遵守民革内江市委与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内江市联络处、内江市扶贫开发协会签订的协商意见。

第四条 分会接受民革内江市委的领导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分会会址设在民革内江市委办公室;详细地址:内江市市中区翔龙路83号市政协大院民主党派大楼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业务范围遵循《内江市扶贫开发协会章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分会。

个人会员:内江市民革党员与关注社会贫困人口与地区经济开发事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热心人士,经本人书面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分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内江市扶贫开发协会章程》与分会章程

2、愿意加入分会并履行义务

3、热心扶贫公益事业

4、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申请表

2、经分会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3、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遵循《内江市扶贫开发协会章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分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2、表彰突出贡献的会员,在事业发展上获得卓越成就,对社会产业扶贫开发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分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宣传和表彰,并向协会推荐进入理事会。

3、组织会员参加相关经济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利互助的活动。

4、向会员提供贫困党员、贫困户、贫困人口基本情况和贫困村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有关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扶贫投资、扶贫开发、精准扶贫决策等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5、为会员争取有关扶贫开发方面的优惠政策。

6、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7、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

8、组织法律单位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退会与取消会籍程序:

1、退会:

会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分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2、取消会籍:

会员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有严重违反《内江市扶贫开发协会章程》与本章程行为的,由分会理事会提出除名建议。

对违法乱纪者,不需研究通过;对违反章程者,经分会理事会研究并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

⑶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通过决议。

2、表决和罢免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3、决定分会名誉会长、顾问、专家人选。

4、决定分会的工作规划、工作计划、主要工作事项,审议执行情况。

5、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并负责向协会汇报。

6、决定终止事宜。

7、讨论决定分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并报协会审批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

1、执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在会员代表大会的闭会期间,表决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顾问、专家。

3、筹备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4、向大会与协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8、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分会的其他业务机构由理事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

第二十条 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违法乱纪或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为分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分会理事会。

2、检查分会会员对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商各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与协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与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1、分会会员的会费。

2、在《内江市扶贫开发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接受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4、政府资助。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个人60元/年/人以上,团体600元/年/个以上。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费、资产管理均遵循协会《内江市扶贫开发协会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和民革内江市委的内部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分会专兼职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德才条件选拔,要严格实行合同制、聘任制,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送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分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革内江市委批准同意,报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协会与内江民革市委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会终止经内江民革市委批准,协会备案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六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江民革市委的督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开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和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6年1月19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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