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委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 热爱民革组织,遵守《民革章程》,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三)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为全市民革党员树立典范,维护团结和统一。
(四) 自觉遵守民革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进民革党内民主建设。
(五) 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为加强民革自身建设建言献策。
第二条 市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市委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有发言权和建议权。
(二)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权。
(三) 《民革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对市委委员实行请假、会议、活动考勤制度:
(一) 市委委员因病、因事无法出席市委会议和其他会议、无法参加市委开展的活动,需向主委或主委委托主持会议和活动的副主委请假,没有请假的视为无故缺席。
(二) 市委委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由市委机关办公室负责管理,年底向全委(扩大)会议通报。
(三) 市委委员一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的由主委进行谈话批评,市委委员一年内4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的在全委(扩大)会议上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 实行市委委员辞职制度:
(一) 市委委员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或因身体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履行市委委员职责的,应辞去市委委员职务。
(二) 辞职程序按《民革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委委员的其他变动,按照《民革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民革市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全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